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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法》依旧“难产”?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0

 

《药师法》依旧“难产”?

       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计划》,再次将药师法草案列入“预备审议”项目。

      据了解,药师法草案分别于2021年、2023年和2024年入选“预备审议”项目,但迟迟未能进入正式审议流程。个中原由,《通知》原文中的一句话或可诠释——“紧扣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准确把握‘国之大者’,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而且,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对比2023年立法计划,在2024年立法计划中,“药师法草案”与“医疗保障法草案”的位次发生了变化。虽然不能据此完全推断立法的优先级别,但如此表述所蕴藏的内涵依旧耐人寻味。

        国家卫生健康委介绍,《药师法》名称于2015年正式确定,并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研究项目,明确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随后,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开展联合调研,成立起草专家组,已经形成三稿《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17年、2020年、2021年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介绍,《药师法》名称于2015年正式确定,并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研究项目,明确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随后,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开展联合调研,成立起草专家组,已经形成三稿《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17年、2020年、2021年公开征求意见。

       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1年2月10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784号建议(<关于加速药师法立法进程的建议>)的答复》,在药师法立法过程中,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建立药师管理制度,实现药师从准入到使用和监管的全程管理;

二是明确药师法的适用人群,保证公众和患者用药的全流程中均有药师参与;

三是明确药师的准入条件及方式,加强药师队伍建设;

四是确立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规范药师执业行为;

五是规定药师的考核和培训要求,提高药师服务能力和水平;

六是规定药师法律责任,保障药师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约束;

       另据国家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636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快药师立法进程,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提案>)答复的函》,针对备受业界关注的“关于构建以患者为核心的一元化药师制度”,《药师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拟采取“统一资格考试,分类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充分体现构建一元化药师制度。

       具体来看,药师资格考试制度拟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药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成国家药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在省级层面组织实施考试;考试合格者可申请注册为药师,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由卫生健康部门管理,注册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企业的药师由药监部门管理。

       透过长达十余年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药师法》出台的关键堵点正在于如何构建适宜可行的药师管理制度。国内药师长期“双轨”并行,而在“三医联动”医改机制成行后,近期又出现“医保药师”等新兴概念,如何使多头监管变成合力监管,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核心。

       就此,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于今年1月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会同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对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该委已就药师立法开展了多次调研,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相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抓紧修改完善药师法草案,尽早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通过立法计划中的“只言片语”,尚无法准确预估药师法草案审核,乃至决议、公布的时间。站在行业的角度,只能疾呼《药师法》别再难产,就像国家卫生健康委在回复中所提及的: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都已通过立法规范药师管理,但我国药师管理仅局限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尚无更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我国药师在人员总量、服务能力、职业地位以及法制化管理等方面均与世界主要国家存在较大差距。通过加强法制化管理,将进一步规范我国药师管理工作,有利于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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