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重点监管力度,推进本市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局将陈风其等七名责任人员列入本市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日
序号
|
责任人员姓名
|
责任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及职务
|
性别
|
严重违法行为
|
处罚情况
|
公布期限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刑事判决书编号
|
1
|
陈风其
|
“南山屋”网店(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1188弄312号201室)业主
|
男
|
无证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西甲硅油口服混悬滴露(英文名infacol)共计95瓶。
|
刑事处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
2014年7月8日-2016年7月7日
|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802号】
|
2
|
陈春波
|
“南山屋”网店(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1188弄312号201室)业主
|
男
|
无证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西甲硅油口服混悬滴露(英文名infacol)共计95瓶。
|
刑事处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
2014年7月9日-2016年7月8日
|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802号】
|
3
|
黄梅英
|
“银玉情缘”店(上海市松江区西林北路1761弄45号)业主
|
女
|
无证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蚁力神”、“伟哥”(英文名Viagra)等共计161粒。
|
刑事处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
2014年3月24日-2016年3月23日
|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929号】
|
4
|
马明
|
成人保健用品店(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虬长路310号北侧车库)业主
|
男
|
无证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增大增粗延时片”、“蚁力神”等共计164粒。
|
刑事处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
2014年11
月18日-2016年11月17日
|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2106号】
|
5
|
马智平
|
成人保健品店(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南路78号)业主
|
男
|
无证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蚁力神”、“布萨”(英文名BUSA)等共计127粒。
|
刑事处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
2014年3月29日-2016年3月28日
|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118号】
|
6
|
魏恩菊
|
性保健店(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43号)业主
|
女
|
无证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特效伟哥”等共计154粒。
|
刑事处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
2014年2月21日-2016年2月20日
|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862号】
|
7
|
张静剑
|
成人保健用品店(上海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3号)业主
|
男
|
无证销售按假药论处的假药“伟哥300”(英文名Vigour300)等共计130粒。
|
刑事处罚: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
2014年4月1日-2016年3月31日
|
《刑事判决书》【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095号】
|
【案情简介】
一、陈风其、陈春波销售假药案
2014年7月,当事人陈风其和陈春波在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1188弄312号201室,通过开设于淘宝网上的“南山屋”网店,销售海外代购药品西甲硅油口服混悬滴露(英文名infacol)。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查,该产品为国外某公司生产,未在我国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该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标识有“缓解婴儿胃肠绞痛或胀气”的药品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且网店在销售过程中宣传了药品治疗功效。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松江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药品西甲硅油口服混悬滴露(英文名infacol)应按假药论处,且当事人陈风其、陈春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年10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802号):陈风其、陈春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陈风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春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二、黄梅英销售假药案
2014年3月,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黄梅英在本市松江区西林北路1761弄45号“银玉情缘”店,销售“蚁力神”、“Viagra”等产品,并在销售中宣称产品具有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药物功效及用法用量。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蚁力神”等涉案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处方药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松江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蚁力神”等产品应按假药论处,且当事人黄梅英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年6月4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929号),黄梅英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黄梅英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三、马明销售假药案
2014年5月,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马明在本市松江区车墩镇虬长路310号北侧车库其经营的成人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增粗增大延时片”、“蚁力神”等产品,并在销售中宣称产品具有壮阳、提高男性性功能的药物功效及用法用量。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增粗增大延时片”等涉案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处方药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松江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增粗增大延时片”等应按假药论处,且当事人马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年11月1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2106号),马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马明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四、马智平销售假药案
2014年3月,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查,当事人马智平在本市松江区方塔南路78号的成人保健品店内,销售“蚁力神”、“BUSA”等产品,并在销售中宣称产品具有壮阳、提高男性性功能的药物功效及用法用量。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蚁力神”等涉案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处方药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松江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蚁力神”等产品应按假药论处,且当事人马智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年7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118号),马智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马智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五、魏恩菊销售假药案
2014年2月,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查,当事人魏恩菊在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沪亭路43号性保健店内,销售“速勃延时片”等产品,并在销售中宣称产品具有壮阳、提高男性性功能的药物功效及用法用量。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速勃延时片”等涉案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处方药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松江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速勃延时片”等产品应按假药论处,且当事人魏恩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年5月2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862号),魏恩菊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魏恩菊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六、张静剑销售假药案
2014年3月,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查,当事人张静剑在本市松江区松汇中路393号成人保健品店内,销售“超级连战延时胶囊”等药品,并在销售中宣称产品具有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物功效及用法用量。经上海市松江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超级连战延时胶囊”等涉案产品中检出西地那非处方药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松江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超级连战延时胶囊”等产品应按假药论处,且当事人张静剑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年7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095号),张静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张静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本文转自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http://www.shfda.gov.cn/gb/node2/yjj/xxgk/jgxx/bgt/zdjgmd/bs/u1ai439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