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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3     浏览:0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在202366日第五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上)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差旅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因工作、会议到外省市出差而产生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除北京司局级每人每天650元,广东、深圳550元、和三亚每人每天600元,其他人员400元。其他省市按 2015 10 19日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准执行。其他省市均不超出每人每天500元标准,具体按 20151019日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准执行。

(三)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费用。司局级干部可乘坐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本协会执行标准为,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50元,外省市每人每天80元。

(五)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仅限于来回途中(最多每人2天)。

本《办法》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执业药师协会

                             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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